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我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实施教师转型提升计划,加快师资队伍建设进程,培养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增进校际间的学术交流,规范国内访问学者的选派与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单位的选择
1、接受单位必须是国内著名或相关学科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应是“211”或“985”高校)或科研院所。
2、接受学科必须与我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与本人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
3、导师学术造诣必须精深,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望。
二、资助访学的形式
1、教育部、省厅选派:指经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的并纳入当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或湖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的国内访学研修形式。教育部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研修经费由教育部、选派学校、访问学者共同承担,省教育厅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研修经费由省教育厅、选派学校、访问学者共同承担。
2、学校选派:指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组织的由学校资助进行国内访学研修的培训方式。
三、资助访学的时限
入选教师全职脱产参与访学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完成访学计划和任务,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
四、选派访学的条件
1、由教育部、省厅选派的访学教师,必须具备《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或《湖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的选派条件,具体方案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交流武汉中心、省教育厅网站或我校人力资源部网页。
2、由学校选派的访学教师,须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原则上在45岁以下且在编在岗;近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近三年内无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其他外出合作交流经历,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专业功底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
③发展后劲足,已列入我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④原则上要求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选派工作的程序
1、公布计划。人力资源部在全院范围内公布我校年度选派计划、名额和条件;
2、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教育部、省厅选派的访学教师,填写上级规定的表格;由学校选派的访学教师,填写《荆楚理工学院国内访问学者接受计划申报表》、《荆楚理工学院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申请人需自行联系访学高校(科研机构)及导师;
3、院部推荐。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各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申请人学习工作计划安排,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进行选拔推荐,连同有关材料报人力资源部。
4、人力资源部初审。根据选拔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专家审议遴选。人力资源部精选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相关专家进行审议、遴选与推荐,确定候选人;
6、公示、校领导审批。
六、访问学者的任务
1、访问学者必须与所在院部约定访学任务、研究目标、预期成果、回校工作承诺及违约责任等,签订培养合同。
2、访问学者在外访学期间应积极参与所在访学高校、重点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努力完成导师要求的工作任务,提高教学科研能力;
3、访学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荆楚理工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国内访问学者学术成果登记表》,并提交国内访学相关成果。
七、访学期间的待遇
1、教师外出访学期间,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和福利照发,奖励绩效原则上停发(所在院部有此发放制度的,按制度规定的标准发放)。年终考核、薪级调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原则上不能因不在岗、工作量未达标而受到影响。
2、访学所需培训费、住宿费(学生公寓标准)、交通费(每学期往返一次,火车硬卧)、生活补贴(每天15元,每月按30天、全年按9个月计算),待访学期满回校后统一核算报销。其它费用自理。所在院部也可按本院部的制度另行给予适当补贴。
3、访学期间以荆楚理工学院的名义从事的教学科研活动,所形成的教学科研成果,按学院相关规定获取报酬或奖励。
4、由教育部、省厅选派的访学教师,访学费用分别由教育部教育厅按规定资助,标准详见当年教育厅公布的《湖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研修费用不足部分待教师访学期满,取得访学合格证并通过审核后由学校承担。
5、由学校选派的访学教师,在访学计划启动初期,学校向访学教师先行预支资助经费总额的80%,待教师访学期满,取得访学合格证并通过审核后,再统一核算,将剩余资助经费支付给访学教师。
八、国内访学的管理
1、按访学协议进行管理:访问学者在访学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访学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未经批准或未与学校签订上述协议不得擅自外出访学。
2、访学研修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具体期限由所在院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3、访学研修目标及预期成果:选派访问学者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到接受单位报到之前2周内拟定个人研修目标及预期成果,经所在教研室主任、所在院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科技处签字,最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4、访学期间应遵守接受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外出访学期间由所在院部进行管理。若遇校内年终考核、薪级调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所在院部应指定综合办专人及时通知。
九、国内访学的考核
1、科研处、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及所在院(部)对访学教师进行联合考核,对无特殊情况未完成访学任务者,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五年内不得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2、访问学者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接受单位颁发的《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访学结束后应及时回校报到(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并撰写《国内访问学者访学成果总结报告》交教务处。
3、每学期末访问学者应向所在院部领导书面报送学习总结、研修目标完成情况及已形成的研修成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4、访问学者研修目标的完成情况、《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是访问学者访学期间考核的主要依据;若《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结论不合格,或没有按期取得《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访问学者应如数返还访学期间由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
5、自访学之日起至访学结束后两年内,至少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核心期刊以荆楚理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并在本院部开展专题学术讲座1-2次,所涉及到的报酬按院部相关规定执行。
6、访问结束后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访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校内待遇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标准发放。
7、访问学者访问结束后必须回校工作3年以上,服务期限内若个人违约要求调离学校,应双倍返还访学期间由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组织调动除外)。访学回校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外出进修。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其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