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到前须准备以下材料:
(1)考察表(荆楚理工学院人事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荆楚理工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表”)
(2)体检报告以及肺结核检测报告(请自行到荆门市人民医院(原荆门二医)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要求做肺结核筛查,肺结核检测需要做胸片和PPD。费用自理)
(3)征信记录(可本人到银行打印,也可在网上申请)
(4)三方协议、报到证(应届生提供,签三方可加张老师QQ:73820146)
(5)离职证明(非应届生提供)。
联系人:
(硕士)张君琪 0724-2313890 QQ:738201461 行政楼A211
(博士)左雪枝 0724-2313890 QQ:23736408 行政楼A211
请将上述资料全部准备齐全后按以下流程来校报道:
1.人事处入职报到,采集新进人员基本信息,编工号,填人员信息采集表、开具工作介绍信、在职证明。
(1)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从专科起)、身份证原件、电子登记照、其他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职业(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证书等)
(2)将学历学位证书(从专科起)及学历学位认证报告、身份证照片、电子登记照、其他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职业(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证书等)电子版等资料发送至陈老师QQ邮箱(1945465363@qq.com)。
联系人: 陈琴 0724—2313890 行政楼A211
2.办理工商银行薪金卡(地址:工商银行东宝支行),然后将工资卡和身份证正面复印到一张纸上。
联系人:周巧凤 0724—2355821行政楼A207
3.办理社保卡: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电子照片(参照身份证,JPEG格式,白底、像素为358宽*441高,文件大小5—50K)到荆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办理。社保卡湖北省内通用,省外需重新办理。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新进教职工,请联系原单位,及时停缴五险一金。
办理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双喜大道5号
4.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省内的网上系统内办理转接手续,现所在组织转移到所到学院的总支;省外的网上和纸质的同时办理转接。
联系人:郑涛0724-2355619 行政楼A401
5.持工作介绍信到聘用单位报到。在所在学院办理校园卡(教工卡)。
6.凭在职证明和校园卡(教工卡),开通网络账号(信息技术中心)。工号登录,密码为身份证后八位。
注意事项:
1.办理校园卡(教工卡),需电子照片,先到用人单位填表签章,再到财务处审签后,去卡务中心现场制卡,开通校园门禁。在校内居住的家属门禁卡,直接到保卫处办理、填表,携带家属身份证和电子照片即可,收费15元。
2.门禁车辆识别,提供行驶证、驾驶证,用人单位填表签章后,到保卫处办理。
3.办理工资卡银行方面要求:外地身份证开户,需先办理教工卡后方可办理。
4.如果博士有意在校内申请住房,请联系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范勇老师:0724-2313126。
5.科研项目的申报与团队组建,请联系科技处,联系电话:0724-2355861。
6.有关教学相关工作,请联系教务处,联系电话:0724-2355839。
附件1:《荆楚理工学院新进博士教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荆楚理工学院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1
荆楚理工学院新进博士教学科研工作量
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青年博士的科研主力军作用,进一步规范教学科研工作量管理,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实际,现就以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入职的博士(含教职工读博返校享受当年引进待遇的博士)年度工作量考核要求与考核结果应用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量构成
博士的年度总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组成。
1. 三年建设期工作量安排:博士的前三年工作期作为科研建设期,基于科研前期的准备与启动,对科研工作量采取进阶计量,如下表。
年度 工作量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教学工作量 (课时) |
128 |
128 |
128 |
最低科研工作量 (积分) |
100 |
150 |
200 |
2.教学工作量指课堂教学工作量,以年平均每周4节课为标准。
3. 科研工作量计算中,以高级别项目、高水平论文和成果为导向。科研工作量积分计算方法按照《荆楚理工学院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荆理工办〔2019〕14号)中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化计分标准执行,但一般期刊论文和校级项目不计入科研积分工作量。
首选申报国家基金项目(含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三年内获得国家基金项目者,直接考核优秀;或积极申报并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理工科1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20万元以上的横向重大项目(或理工科累计18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累计35万元以上);或在重要期刊、权威期刊发表三篇学术论文,三年内须完成其中一项。
4.三年建设期内,未取得高级职称的新进博士基础绩效部分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待遇,奖励绩效按全校平均绩效划拨给教学院部,由教学院部根据工作量完成情况确定发放额度。
5.三年建设期内,新进博士按年度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完成年度总工作量、考核合格者,享受相应待遇,考核不合格者,奖励绩效由学院视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予以扣除,超出年度总工作量部分,学院予以奖励;建设期满进行总考核,三年总工作量达标且考核合格者,学院补齐扣除待遇。三年建设期满后,学校每年度按规定的对应专技岗位年度总工作量执行考核。
二、全校各教学院部要为博士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原则上博士进校第一年内,不安排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若本人同意,可安排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建设期内,减少非学术性的事务性工作任务安排,为高层次人才做好服务,鼓励新进博士专注于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
三、各教学院部要为新进博士配备基本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办公条件,建博士工作室。
四、博士在三年建设期内申报各类型教师专技岗职称评审时,其基本教学工作量标准和要求相应降低。建设期满后申报专技岗高一级职称评审的,按学校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其中三年建设期内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标准按此办法执行。
五、非新进博士本着自愿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院部批准,报人事处备案,按此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荆楚理工学院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校院两级管理和岗位分类管理,合理评价教职工在各类岗位上的年度、聘期综合表现,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岗位履职责任意识,提升学校综合发展实力和整体办学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把师德放在首位,强化育人为本的观念,强化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的责任意识;坚持以实绩为重点,体现工作量,突出业绩贡献。
2.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考核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考核,兼顾各二级教学院(部)的学科专业特点、各类岗位工作的不同特点以及专技岗各类型的不同要求,做到更加符合实际、各有侧重、各具特色。
4.坚持定性评价、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既要结合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育人等方面取得的业绩贡献,也要结合其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表现和实际效果,实事求是、准确到位地进行岗位业绩的全面综合考核评价。
5.坚持学校统筹、学院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宏观层面进行统筹指导,制定总体要求和标准;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在学校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实施细则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二、考核范围
1.学校所有在岗教职工。
2.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因病假、事假等原因,年度请假时间(不包括寒暑假)累计超过六个月及以上者;
(2)待聘人员;
(3)到校工作未满六个月的人员。
三、考核内容
教职工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或次年1月份进行;聘期考核按聘期3年在聘期结束当年年底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德和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
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学术研究、教书育人、管理服务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主要考核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和自律情况。
根据岗位分类具体按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工勤岗等三类岗位进行考核。
1.专业技术岗
(1)教师岗位人员的考核应包含教学、科研、育人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取得工作实绩情况,主要以完成学校和二级教学院(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育人工作量和取得的业绩(包括标志性成果)为主要依据。
(2)实验技术岗人员除考核其实验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育人工作量和取得的业绩外,还要考核其承担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3)图书档案、编辑出版、医疗卫生、会计审计、工程技术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开展相关专业科研工作情况,重点突出其辅助学校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2.管理岗
管理岗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重点考核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管理能力水平和管理创新等情况,注重管理目标任务的完成及质量。其中“双肩挑”人员,主要考核其承担的管理岗工作,同时考核其专业技术岗的工作业绩。辅导员主要考核其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和研究,以及维护校园稳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其工作责任心、创新能力及工作实绩。
3.工勤岗
工勤岗主要考核其在履行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服务和保障等岗位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重点考核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1.学校成立教职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和协调全校考核工作。人事处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各二级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2.教职工考核由各二级教学院(部)、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1)各二级教学院(部)、有关部门应参照《荆楚理工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实施意见》(见附件1),对专业技术岗人员在教学、科研、育人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提出年度和聘期基本工作量、总工作量要求,并进行考核。教辅和管理部门的专技岗人员参照《荆楚理工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实施意见》(见附件1)进行相关专业科研工作量考核。
(2)管理岗和工勤岗人员的考核由各二级教学院(部)、部门和直属单位结合各类人员的业务性质和工作特点负责组织实施。管理五级、六级岗位人员的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考核等级的评定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以内,其中管理六级及以上人员优秀率不得超过参加考核的同类人数的20%。
1.优秀:对照各类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要求,能很好完成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业绩突出。
2.合格:对照各类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要求,能完成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量较饱满,业绩较好。
3.基本合格:对照各类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要求,能基本完成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量不够饱满,业绩一般。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1)考核年度内因违反教师学术道德、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由于个人原因,在教学、科研、育人、管理等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事故)或严重损害学校形象和利益;
(3)教学岗位人员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或教学业绩考核为差;
(4)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
(5)考核年度内旷工累计15天及以上;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7)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六、考核程序
1.各类岗位人员按岗位类别分别填写年度、聘期考核表(见附件4、附件5)。
2.各二级教学院(部)、部门和直属单位组织进行个人年度、聘期工作小结和交流,审核个人年度、聘期考核表,根据考核要求及考核实施细则确定个人考核等级并反馈考评意见。实验技术人员考核需征询教务处意见。辅导员考核需征询学工处意见。
全年脱产在外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的教职工,应由所在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的单位给出评鉴意见,由本人所在二级单位进行考核。公派出国(境)且在学校批准期内的人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其表现进行考核。以上人员学校一般按合格评定。
3.各二级教学院(部)、部门和直属单位公示考核结果,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人事处。
4.学校教职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考核等次。
5.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
6.考核结果反馈。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1.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将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职称评聘、攻读学位、进修培训等相关管理工作的依据。
(1)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优秀等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并发放一次性奖金。在岗位晋级、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2)教职员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得增加薪级工资;本考核年度基础绩效不变,奖励绩效核减50%;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3)教职员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增加薪级工资;本考核年度基础绩效核减50%,奖励绩效不予发放;向低一级岗位等级调整;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
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等级调整。
2.聘期考核结果是续聘、低聘、解聘的重要依据,也是岗位晋升和下一聘期岗位聘用的基础。
(一)合格等次:完成聘期目标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的,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者,人事处将组织签订续聘合同,在下一聘期岗位聘用中,符合现岗位上岗条件可继续申报现岗位或申报竞聘高一级岗位。
(二)不合格等次:
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合同期满不再续聘。
八、反馈和申诉
各二级教学院(部)、部门和直属单位在确定考核等级以后,应及时将未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的考核结果以及对其今后工作的建议书面通知本人,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意见或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考核结果提交学校审定。
九、其他
1.引进人才、外出访学与进修等人员,如与学校另订有协议约定服务期等内容的,其内容合并进入聘用合同,其考核视为总服务期的一部分。其服务期考核标准、程序和管理按国家、省、市、校有关政策和聘任协议等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不一致,按新颁布的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文件规定执行。
3.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待岗位核定后另行制定考核方案。
4.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往关于教职工考核的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