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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30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建设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以及以荆楚理工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师德失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出现以下师德失范行为的,列入师德行为“负面清单”:

1.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3.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公开泄密。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参加或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传销、“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等。

6.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行为。

7.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8.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工作的行为。

9.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0.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谣、传谣,攻击、诽谤他人。

11.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地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2.在各类评审(评价)活动中,泄露评审(评价)信息, 或利用评审(评价)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从事不正当交易谋取利益。

13.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强制向学生推销辅导资料、书籍及其他商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活动。

15.对学生有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6.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跑。

17.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学生或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及评价的有关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应坚持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是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投诉、信访的接待受理单位。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实名书面方式提出,应写明基本事实,提供客观证据或查证线索,以及举报人联系方式。对于无具体举报人、由媒体或网络反映的涉及本校教职工的师德失范行为,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单位视情节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七条 对受理的涉嫌教职工师德失范问题线索或信访举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形成初步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有举报内容、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八条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经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组建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意见,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一)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

(二)涉及中层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牵头;

(三)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牵头;

(四)涉及学术规范的,由科技处牵头;

(五)涉及学生工作的,由学工部(处)牵头;

(六)涉及其他方面或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

如有必要,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九条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存在亲属或者师生关系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调查结果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处理结果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论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送达本人签收。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申请要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要求和证据材料。党委教师工作部对调查结论进行复核,再次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相关人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接触相关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须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允许,不得公开和向无关人员透露相关调查内容。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三条  师德是学校人才引进、课题申报、职称评审、导师遴选、推优评奖、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师德失范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是中共党员的,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师德失范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在我校进修学习或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或兼职教师,学校取消其相应资格或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告知当事人处理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处分解除、延期及问责

第十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分的解除或延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受处分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当事人在处分期内的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核实后,提交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作出解除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送达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决定范围内宣布。

处分解除或延期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执行期满,按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解除。

第十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相关处理材料完整归档,处理决定、处分解除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  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问题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犯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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