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楚理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理工人〔2019〕2号
校属各单位(部门):
《荆楚理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荆楚理工学院
2019年3月20日
荆楚理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规范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促进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关于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0号)、《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职改字〔2017〕1号)、《关于做好我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学校成立荆楚理工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职改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简称职改办)。
学校组建荆楚理工学院高校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学校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学校成立荆楚理工学院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
学校成立荆楚理工学院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工作组,负责审查申报人员各项资格条件。工作组由人事(教师发展中心)、宣传、教务、科技、学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部门成员组成。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由人事(教师发展中心)、宣传、教务、科技、学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由副组长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任组员,负责资格审查具体工作。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二级学院、教学院部)成立相应的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领导工作和本单位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第四条 学工处组建辅导员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负责专职辅导员申报思政专业职称的申报、资格审核、评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 人事处组建其他(非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专技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其他系列职称申报工作,并审核资格。相关业务单位成立其他专技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资格审核和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职称改革工作规划,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把握职称评审导向,行使职称评审权利。职改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1.审议、制定学校相关政策,部署学校职称改革工作;
2.确定学校年度职评职数、结构比例和通过率;
3.审定荆楚理工学院高校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学科评议组组长;
4.审议、审定拟报上级备案的职评结果;
5.职改办负责认定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和其他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
第七条 学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湖北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意见》(鄂职改字〔2006〕2号)相关要求组建评委库。评委库按理工、人文与社会科学、辅导员、其他系列四个组设立分库,分库人数不少于9人。每年的执行评委在评审前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当年执行评委由15-30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学科评议组,根据评审需要一般分为理工组、人文与社会科学组、辅导员组和其他系列组四个学科评议组,组长由职改领导小组任命,评议组成员5-9人。在抽取评委会及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时,注意控制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一般不得同时担任2个以上(含2个)专业评委会评委。承担教授、正高级实验师等正高级职称评审任务的评委应当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承担副教授、高级实验师等副高级职称评审任务的评委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评审政策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整体把握年度申报人员的评审工作;
2.负责复核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师德、教学、科研、学生教育管理、继续教育等综合情况;
3.负责对申报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人员进行评审;
4.负责评审、推荐其他系列中、高级职称;
5.评委在评审工作中享有评议权、表决权,可进行相关政策及评审情况咨询,并向学校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不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在评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回避;
7.处理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有关争议。
第八条 学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学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1.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2.受理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投诉;
3.对职评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校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工作组具体职责
1.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复核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继续教育和所有申报材料;
2.宣传部负责复核申报人员的师德师风问题;
3.教务处负责审核申报人员的人才培养以及教学工作量、教学教研成果等材料以及与申报人的专业方向的吻合度情况;
4.科技处负责审核申报人员的科研工作相关成果以及与申报人的专业方向的吻合度情况;
5.学工处负责审核申报人员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等相关材料;
6.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教学质量和水平能力;
7.负责向评委员会推介申报人员中的优秀人才和重要成果。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评审小组由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9人)组成。各教学单位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具体职责:
1.负责受理并审核申报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人员的申报资格:其师德、教学、科研、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学历资历条件、能力业绩条件、水平能力测试条件、继续教育条件等,审核岗位是否符合等情况;
2.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各项成果与申报专业的吻合度;
3.负责审查申报人员师德师风以及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等综合表现情况;
4.负责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进行初评,并在职数范围内排序推荐;
5.负责对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进行评审;
6.负责向学校职改办报送所有材料以及评审结果;
7.负责向学校职改办报送职称认定人员材料;
8.负责处理评审过程中的相关争议。
第十一条 辅导员(思政专业)评审小组由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9人)组成。辅导员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具体职责:
1.负责受理并审核专职辅导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申报资格:其师德、教学、科研、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学历资历条件、能力业绩条件、水平能力测试条件、继续教育条件等,审核岗位是否符合等情况;
2. 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各项成果与申报专业的吻合度;
3.负责审查申报人员师德师风以及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等综合表现情况;
4.负责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进行初评,并在职数范围内排序推荐;
5.负责对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进行评审;
6.负责向学校职改办报送所有材料以及评审结果;
7.负责向学校职改办报送职称认定人员材料;
8.负责处理评审过程中的相关争议。
第十二条 其他专技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并审核申报其他专技系列职称人员的申报资格:其师德、科研、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学历资历条件、能力业绩条件、水平能力测试条件、继续教育条件等,审核岗位是否符合等情况;
2. 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各项成果与申报专业的吻合度;
3.负责审查申报人员师德师风以及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等综合表现情况;
4.负责向学校职改办报送所有材料。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申报范围
1. 符合评审条件,人事关系隶属学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审批的“双肩挑”人员,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当年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选择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可申报思政专业职称,在符合评审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按本人所学专业申报职称。
3.在我校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申报参评;全职引进回国的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3年内首次申报时可比照同资历、水平人员相应申报条件申报参评;已经选聘为“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人员可由评委会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4.经批准离岗或兼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离岗或兼职期间的创新创业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5.非编制内在岗人员(兼职除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享有和本校在编人员同等的参评权力。
6.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4号)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1.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文件执行。
2. 申报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4号)和《湖北省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职改办〔2018〕118号)文件执行。
3.申报其他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按不低于湖北省职改办出台的相应系列标准执行。
4.水平能力测试条件
①高校教师系列水平能力测试以评教评学结果作为依据,近两学年排名在后10%的教师不得申报评审。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出台具体评价办法,并提供评价结果,不合格者不得参评。
②专职辅导员申报思政专业职称水平能力测试由学工处出台测试标准和办法,并提供测试结果,不合格者不得参评。
③实验技术系列人员不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由教务处出台测试标准和办法,并提供测试结果,不合格者不得参评。
④申报其他系列职称水平能力测试,按湖北省职改办相应系列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参评。
5.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在学生教育管理方面必须达到学校《荆楚理工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荆理工党发〔2010〕25号)文件规定。
6.继续教育条件
教师申报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继续教育条件必须达到《荆楚理工学院教师继续教育积分管理办法(试行)》(荆理工字〔2017〕4号)文件规定。申报其他系列职称按湖北省职改办相应系列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参评。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携各项资格证书原件和业绩材料原件到相应工作组申报,申报材料须经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工作组(教务、科技、学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审核盖章。
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到对口专业所在教学单位申报;专职辅导员申报思政专业到学工处申报;其他系列由各业务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
2. 资格审查。受理申报工作的各单位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按评审条件对申报人资格和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名盖章。坚决执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
3. 民主测评。为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文件精神,凡申报职称评审者,须通过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的民主测评方可申报。民主测评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测试的主要内容为申报人近五年的思想品德、师德师风、业务水平以及工作表现等。测评程序由单位自行制订,可采取个人述职、现场提问、投票等方式,参加测评投票人数须达到本单位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超过投票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
4. 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公示。教学单位和辅导员评审小组对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人员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申报材料(综合材料一览表)公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 初评、公示。教学单位和辅导员评审小组对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人员所有材料进行审查、评议并排序推荐,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人材料(综合材料一览表)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6.各工作小组将申报材料、评审结果和公示结果报学校职改办。
7.学校职改办报宣传部复核申报人员师德师风情况。
8.学校职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申报材料(综合材料一览表),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9.学校职改办组建年度评委会,并组织评审。
10.学校职改办公示评审结果,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11.学校职改办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通过后,将其他系列材料报送相应评委会,并将终评结果于一个月内报湖北省职改办备案。
12.学校职改办发文、办证。
13.学校职改办将评审通过人员的有效材料归档,并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录入相应数据库。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评审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民主评议、集体审定、公开公示。
2.坚持德才兼备、突出实绩、择优推荐的原则。统筹考虑职业道德、水平能力、工作业绩和岗位需要,好中选优。
3.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科学评价的原则。按评审程序规范操作,从师德师风、教学水平、科研水平、育人业绩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价,客观公正。
4.坚持自愿申报、诚信承诺、违约追责的原则。个人申报时须填写诚信承诺书,就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取得资格后的按岗聘用和服务期限等作出承诺,若违背承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评审职数
学校对评审职数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学校岗位设置和空岗情况,结合实际,在制订年度职称评审方案时确定申报职数或通过率,在评审前根据申报情况、学科(专业)空岗和实际需要分解职数,报职改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职数含推荐指标和竞争性指标两类,推荐指标交由学科评议组不高于职数2:1的比例推荐,在全委会投票通过;特殊情况下产生的竞争性指标由学科评议组推荐提名,在全委会投票通过。评审结果以评委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人选得同意票数须达到与会人数2/3及以上,评委投票不得超过两轮。
评审职数向教师系列倾斜,向重点平台、申硕点、特色、重点、新兴交叉学科和专业倾斜。
第十八条 评审办法
评审采取审阅材料、细化标准、综合评价、集中表决等方式。根据国家、省有关系列评审规定,学校逐步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各教学单位评审小组和评委会学科评议组参照省职改办文件规定的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不同类型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择扰推荐。评委会全委按照国家及湖北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依据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仔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充分听取并尊重学科评议组的意见,在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
学校职改办对申报高校教师、实验系列中、初级职称人员进行确认,对申报其他系列初级(不含以考代评)职称人员进行确认。
各教学单位和辅导员评审小组对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进行评审。
各教学单位和辅导员评审小组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进行初评,并排序推荐。
学校评委会学科评议组对申报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人员进行排序、推荐;对申报其他系列中、高级职称人员进行排序、推荐。
学校评委会(全委会)对所有评审推荐结果进行评审、投票表决。
第六章 监 管
第二十条 学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受理投诉及举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须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申报材料等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取消申报人三年申报资格。
评委须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在评审过程中服从管理,客观公正,不循私情,严格保密,遵守评审纪律。如有违反,取消三年评委资格。
学校职改办建立职评工作诚信档案,记录在职评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用制,申报人在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按岗聘用。
第二十三条 申报评审(含转评)高级职称者,取得资质后服务期5年;中级职称者,服务期3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限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限期3年;
2.违反党纪、校纪,受警告以上处分的,限相应处分期内;
3.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限审查期内;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限期2年;
5.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限期3年。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二级单位不认真审查材料,导致材料不真实、不准确的,校内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扣减相关单位下一次职评职数。
第二十六条 参评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1.不得以职评为目的请客送礼,拉帮结派;
2.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3.评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间规定;
4.因申报材料不规范而影响评审结果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委及职评工作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1.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参加各项职评活动,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作好各项职称评审工作;
2.客观公正、一视同仁的看待每一位申报人员,评审过程不带个人感情和私心杂念;
3.对评审意见和评审细节严格保密,若违反工作纪律,取消其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资格并严肃处理;
4.若本人或亲属申报参评,则相关过程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且不得打听有关情况;
5.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廉政红线,违反工作纪律的,取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相关政策
1.职称评审坚持先主后辅原则,即严格按所在岗位,先参评本岗位主系列职称。因岗位变动、专业调整需转评申报其他系列职称的,先平级转评,不再允许转评晋升。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务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原专业岗位业绩不作为晋升依据。其他系列转评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后,晋升上一级职务时,若所从事具体专业一致或具有相关性,则原岗位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
2. 有突出教学、科研业绩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
申报教授职称达到《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文件中破格条件的第(二)至(七)条其中一条,申报副教授职称达到破格条件的第(二)至(七)条其中一条,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达到《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4号)文件中破格条件其中一条,同等条件下优先。
3.教师在职业道德、师德师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4.为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专任教师参评同级其他系列职称。
5.教师出现教学事故者,按相关教学规定和处理意见执行。
6.任现职以来,参加对口援疆、援外、援藏等援助工作半年以上,同等条件下优先。且在服务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进行申报,同时免于水平能力测试。
7.学校新进或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原有职称的,须按同级别申报评审或认定,原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8. 申报人员同一年内不得申报两个以上职称。
9.原则上不允许破格申报,确需破格的必须达到破格条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不少于5名专家评议通过,并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报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参评。
10.所在专技岗位与现有职称专业不对口者,须转评对口专业职称。
11.脱产攻读学历学位人员,其脱产期间专业工作能力评价的统计时间可相应往前顺推,直至任现职时间。
12.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转业地方后的职称认定和晋升按《关于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转业地方后职称认定及晋升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2018〕46号)文件精神执行。
13.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对应认定工作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0号)文件精神执行。
14.评委可按照相关规定获取相应的评审劳务费。
第二十九条 成果要求
1.与本人申报学科(专业)无关的成果、业绩不得作为职评材料提交。发表在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刊物上的论文不予认定。动态、动评、讲座、评论、短篇报道、简报、文摘、译文、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考试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以及不足一个印刷页的资料不作为学术论文和著作认定。
2.提升评审质量,实行成果代表作制。要求申报人择优选取本人科研成果的代表作进行申报,所填写的各类科研项目、获奖及论文等成果数量,不得超过评审条件规定数量的1.5倍。
3.相关教科研成果和业绩的认定,以教务处和科技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根据《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资金分成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11〕32号)文件规定,职称评审工作属收费项目,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300元,中级职称每人150元,初级职称每人60元。高级职务水平能力测试费用标准为每人100元,中级职务测试费用为每人50元,初级职务测试费用为每人20元。由财务处收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此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