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理工字〔2017〕60号
关于印发《荆楚理工学院教职工
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部门):
《荆楚理工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荆楚理工学院
2017年9月29日
荆楚理工学院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水平和学历学位层次,改善队伍结构,全面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队伍建设现实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派优秀青年教师外出学习,突出学科专业建设重点。
第三条 坚持按需选派、学用一致的原则。攻读学科专业一般要求与学校重点建设和发展需要相一致,确保返校后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四条 坚持着眼未来、择优选派的原则。积极鼓励,大力支持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能在未来学科专业建设中担当重任的中青年教师外出学习。
第五条 坚持严格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既注重选拔考核,又注重跟踪考察,更注重实效评估。
第六条 人事处统筹管理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拟在国内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第八条 资格条件
1.攻读专业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或为需要转型发展的专业,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安心本职工作,身心健康。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拟参加博士入学资格考试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要切实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通盘考虑予以支持,并做好考前服务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将考博名单汇总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汇总情况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获得博士入学资格人员填写《荆楚理工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后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按照所在单位、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分管校领导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签订人才培养协议。
第四章 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或学位,将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纳入选派计划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纳入学校计划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校照发其基本工资、基础绩效、改革性补贴等,公积金及社保保持不变,脱产攻读期间享受全校奖励性绩效平均值的80%。
第十五条 纳入学校计划的国内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费、住宿费(住宿费按就读大学的标准)全额报销,纳入学校计划的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费按2:1的比例由学校和个人分别承担,住宿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拟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报考前可脱产复习备考6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学校照发其基本工资、基础绩效、改革性补贴等,公积金及社保保持不变;也可申请到报考学校短期进修或访学6个月,待遇参照学校进修培训相关规定执行。拟考博人员只享受此待遇一次。
第十七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相应学位证书,并按学科归属到达相应专技岗位后,可按返校当年引进人才的标准予以资金奖励,单证奖励减半,不再享受当年引进人才的住房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博士攻读学位时限按博士学制执行,允许延期毕业时间最多不超过二年,延期脱产学习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基础绩效、改革性补贴和社保、公积金。
第五章 进修管理
第十九条脱产复习备考及申请到报考学校短期进修或访学6个月的拟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协议,考取博士后若离职,则需退还学校资助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协议,脱产攻读人员还须提供校内担保人担保。资助的工资、绩效等按学校人事政策发放,学费、住宿费等个人先行支付,待学成返校后凭相应博士学位证书予以报销,获博士学位后享受的奖励,按学科专业归属到相应专技岗位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一条 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入学后一个月内需向人事处提供入学就读证明,每学年向所在单位提供学习鉴定和学习小结。
第二十二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所学专业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凡未经学校同意而擅自更改专业、更改学习期限、更改学习形式的,一切费用自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学习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学校声誉,遵守所在地、国(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从事与派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第二十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须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供书面说明,办理延期审批。博士延期时间和待遇见第十八条之规定。未取得或延期期满后仍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停发一切待遇并偿还学校所提供的一切资助。完成学业不归,在外滞留超过3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调档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其年终考核、薪级调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照常进行。调档但签约保证学成归来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其职称评审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毕业返校后须向人事处提交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学籍档案等。
第二十七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成返校后,服务期须满八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助的读博人员,若调离、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退还学校资助其读博的一切费用,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代缴社保及公积金、各项改革性补贴、学费、住宿费、享受的奖励待遇及脱产复习期间的一切资助等,服务期不满而要求离职者,除追回上述学校资助及奖励的一切费用外,另按服务未满年限缴纳违约金(违约金=(10万元/8年)×未满年限)。
第二十九条 在读博士适用于此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