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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5   作者:   浏览次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72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职改字〔20171号),经研究,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向高校下放职称评审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全省本科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具有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具有其他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权。

(二)非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湖北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承担。

(三)非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具有高职高专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具有其他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权。

(四)具备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校向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评审组织和评审办法

(一)组建评委会。组建相应的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及评委会办公室。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经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各高校自行组建后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其中市属本科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初)级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职改办)批准,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各高校高、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评委会办公室应于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30天内组建完成。

(二)制定评审办法。各评委会要制定职称评审工作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数使用、评委抽选、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投诉举报受理制、问责办法等。

(三)制定评价标准。申报评审标准按照现行《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4号)、《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执行。各高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结合学科、专业、岗位特点,自主制定不低于省基本要求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要体现重师德、重业绩、重能力、重社会服务的导向,并注重人岗匹配。

(四)组建专家评委库。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湖北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意见》(鄂职改字〔20062号)相关要求组建专家评委库。条件不具备的高校可以在校外征集专家评委。首次组建专家评委库的高校要将评委库专家信息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书面备案。今后调整专家评委库成员名单时,需按原组建时的程序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组建湖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家评委库,各高校在组建专家评委库时,可根据自身评审需要,从湖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实现资源共享。

各评委会于7月底前将组建评委会情况、评审办法、评价标准、专家评委库信息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省职改办)备案。

三、年度评审和工作程序

(一)核定职数。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职改字〔20171号)有关规定自行核定岗位职数。其他未授予评审权的专业技术系列,根据现有岗位及聘任情况按原渠道自行推荐申报。

(二)制定方案。各评委会办公室在组织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前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申报人员与岗位职数情况、资料审核情况、评审时间、评审地点、评审形式、评委抽选方式、评审程序、监督小组组成等,并于每年开展评审工作前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省教育厅备案。

(三)个人申报。组织个人填写综合材料一览表和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报送证明材料和业绩材料。申报个人要讲究诚信,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应依照有关文件进行处理。有自主评审权的高校不作全省职称系统网上申报的统一要求;非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仍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同时申报方式。

(四)组织评审。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9名。承担教授、正高级实验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承担副教授、高级实验师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通过评审。

对高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科(专业),可采取由单位委托或自主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具备评审权的高校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职称申报评审申请。

高校不得评审其他未经批准的专业技术系列职称,一经查实,取消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五)结果公示。评审结果须在相关高校或省高职高专教育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文发证。各自主评审高校依据评审结果由学校自主印发任职资格文件,自主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并加盖各高校相关评审委员会印章。经湖北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向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发任职资格文件,评委会办公室依据文件向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学校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并由评委会办公室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经自主评审取得资格人员在省内高校间流动时,接收学校需按照岗位要求组织评审专家对其业绩水平重新评审聘任,换发本校职称证书,并及时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省教育厅备案。经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资格人员在省内非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范围内流动有效。

(七)评审结果备案。评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省属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成人高校),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将高级职务评审结果分别书面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省教育厅备案,并与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市属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成人高校),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将高、中级职务评审结果分别书面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职改办)、教育局备案,并与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四、相关政策

(一)外语不作为职称评审前置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各高校可根据单位岗位要求提出意见。

(二)经批准离岗或兼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离岗或兼职期间的创新创业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三)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全职引进回国的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3年内首次申报时可比照同资历、水平人员相应条件申报评审;对已选聘为“千人计划”、“长江学者计划”、“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人员可由评委会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五)高校教师水平能力测试继续以评教评学结果作为依据,近两学年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教师不得申报评审。实验技术系列人员不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由各相关高校自主进行测试。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充分认识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放评审权后,各高校书记、校长是职称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职称评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改革办法,落实主体责任。

(二)完善监督,健全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办)、教育部门对申报人员及评审通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评审中进行巡查,对发现的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督促高校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问题严重的高校将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高校要建立职称评审校内监督制度,要建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由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参与并负责高校职称评审全程监督、负责受理高校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三)认真组织,及时备案。各高校、各评委会要依照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规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及时做好评审的各项备案工作。在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改办)、教育部门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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