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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4-07   作者:   浏览次数:

荆理工人〔2016〕3号

关于印发《荆楚理工学院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校属各单位(部门):

《荆楚理工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荆楚理工学院

2016年4月7日

荆楚理工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利用社会优质人才资源,提高办学效益,进一步规范学校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做好外聘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的界定

外聘教师,是指编外聘请承担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或实践实训指导工作的校外专家、学者、离退休教师(含本校离退休教师)和其他各类人才。外聘教师主要来源于兄弟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

二、外聘教师的分类

(一)外聘兼职教师。为弥补教学师资不足或教学建设专家匮乏而编外聘请的以教学任务为主的各类人才;

(二)特聘教授。为提升科研水平、加强学科建设而编外特别聘请的以科研任务为主的知名学者;

(三)客座教授。客情聘请的校外知名专家和知名学者;

(四)其他高端人才。如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入选百人计划、千人计划人才,荆楚学者,楚天学者,长江学者,杰青等。

三、外聘教师的聘用原则

(一)按需聘用原则。以教学任务为主的外聘兼职教师,必须是教学急需且校内挖潜无法解决的;以科研任务为主的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其他高端人才,必须是学科专业建设或项目工作任务急需,或对提升学校知名度、美誉度和综合排名有利。

(二)对口择优原则。各用人单位严格依据聘用条件,择优选拔对口专业外聘教师。

(三)严格考核原则。聘前严格按聘用条件考核,以确保聘用质量;聘后严格按岗位考核,以确保完成岗位任务的质量。

(四)合同管理原则。外聘教师必须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严格执行。

四、外聘教师的聘用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履行聘用协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坚实的业务基础或较高的实际技能,能胜任理论课教学或实践指导或科研工作;

(三)具有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学历和职称条件。

1.外聘兼职教师: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有硕士学位且有中级职称,或经学术委员会认定有特别技能且有中级职称;

2.特聘教授:有教授或其他正高职称;

3.客座教授: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在某方面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权威性;

4.其他高端人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客座教授可适当放宽),在聘期内能正常完成工作任务。

(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执业资格证。

五、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

1.申报外聘计划。用人单位在每学期结束前申报下一学期外聘教师计划,报教务处(以教学任务为主的外聘)或科技处(以科研任务为主的外聘)审签后,报人事部门审批备案。

2.发布外聘计划。用人单位将获批外聘计划在本院网页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3.应聘申报与资格审查。应聘者填写《荆楚理工学院外聘教师申请表》、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含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或执业资格证,证书复印件存档)。

4.外聘考核。用人单位组织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院长(或主任)任组长,邀请教务处或科技处、人事部门的有关同志参与考核。

5.外聘审批。外聘兼职教师,由用人单位报送教务处审签,送人事部门审批备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其他高端人才,由用人单位报送科技处审签,人事部门汇总后送校领导审批。

6.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五份(受聘人、聘用单位、教务处或科技处、人事部门、学校办公室各执一份)。

7.颁发聘书。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书颁发仪式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院长(或主任)颁发聘书;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其他高端人才的聘书颁发仪式由人事部门组织,校长颁发聘书。

六、外聘教师的工作职责

1.外聘兼职教师的职责:按本校在职专任教师职责要求确定。

2.特聘教授的职责:按本校在职教授主要岗位职责确定,以协议为准。

3.客座教授的职责:不定期来校作报告或学术讲座。

4.其他高端人才的职责:按相关文件规定或双方商定内容确定,以协议为准。

七、外聘教师的聘后管理与考核

(一)外聘兼职教师的聘后管理与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

1.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包括聘用档案资料管理,将其基本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和教学业务能力培训,向其分配教学任务,并告知开课时间、地点等,负责其备课、听课、调课、评课、学生意见反馈等教学活动的督导。注意听取外聘兼职教师对学校和学院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给予其生活上的关心和工作上的支持。

2.外聘兼职教师的考核与评价,包括对外聘兼职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与评价,对学生及教学督导的意见及时收集并反馈;坚持每学期不少于1次的全面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由聘用院部酌情扣减课酬,且下学期不再续聘。考核结果报教务、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二)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其他高端人才的聘后管理与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

1.特聘教授和其他高端人才,以聘用合同为依据进行管理和定性定量考核;

2.客座教授按讲座或报告的实效来考核。

八、外聘教师的酬金

外聘教师的酬金,由用人单位在切块划拨经费中支出。其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分别为:

1.外聘兼职教师的课酬标准,由用人单位参照以下标准自主决定(税前):正高100元/学时;副高80元/学时;中级60元/学时。

来自外地的外聘兼职教师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用人单位结合课酬标准统筹考虑,自主决定,体现在合同中。

2.客座教授,若有讲座或报告,则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标准及时发放酬金(税后),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

3.特聘教授、其他高端人才,由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的项目任务、考核结果、待遇标准发放酬金(税前),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

九、聘用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1.签订聘用协议后,即确定聘用关系。聘用期满后自行解除聘用关系。若用人单位仍有工作需要,可以重新签约续聘。

2.在聘期内,外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予以解聘:

(1)一学期内教学事故累计达两次;

(2)经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确认,学生反映差、教学效果差;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在聘期内,外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必须立即解聘: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或伪造个人简历等;

(2)违反政治纪律,公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论;

(3)有违反师德行为,影响恶劣不能为人师表。

4.在聘期内,外聘教师因个人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报教务、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在聘期内,用人单位因课程调整或在研项目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终止聘用关系的,应提前30天通知外聘教师,并将外聘教师签收“关于终止聘用关系的通知”的资料存档备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荆楚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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